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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不同地区、不同条件的共修,大致可分为两种:1)周旁有多或少的同修与自己共修,称其为“有组织者”。2)身处无处觅伴的条件下放生,称其为“无组织者”。 

  无论有组织的地区,或无组织的地区,其放生途径和费用用途一般分为如下: 

  1、用于本地区放生(以解救本地区的众生); 

  2、寄予寺院放生(以期获贤圣加持的放生); 

  3、与外地同修联袂共修(以解救外地区的众生)。 

  各地区可根据自身的环境和条件,或者三种形式皆用,或任选其中的一、两种。只要保证个人一年内至少解救一万个生命,并按共修回向发心与回向,即是与法界一切同修共修放生了。对无力或无时间放生者,可将放生费用寄于寺院的放生功德会中,由其代为解救至少一万生命,以坚持“终生、尽力、无间断放生”的共同原则。 

  前面讲到的“不间断放生”中,有的同修能力和时间根本无法达到一月四次,因此鼓励有组织能力的地区,将同修按一月四星期而划分为四个组,如:甲、乙、丙、丁组。这四个组专司每月固定的一个星期: 

  如:甲组固定在每个月第一星期放生; 

    乙组固定在每个月第二星期放生; 
 
    丙组固定在每个月第三星期放生; 

    丁组固定在每个月第四星期放生。 

  每组依照此顺序,轮流作业。无论哪一组放生,在回向时都要以代表四组人员共修放生而回向,也就是说,每个组都在为自己组和其他组的同修放生。 

  这样一来,每组的每一成员,其实一个月实际放生一次,却相当于每月放了四次的生命。既保证了“不间断”的殊胜,又最大程度地保存了每个人的各种实力。 相关栏目:放生文库学佛答疑请进入:学佛有问必答网常见问答集锦(还可以免费人工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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