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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垃圾堆里的胎儿

  作者:fengyun5588 回复日期:2004-12-12 21:32:05 

  看到关于堕胎的讨论,想谈谈自己以前看到的事情(绝对真实):

  小学时,学校附近有个计划生育辅导站,辅导站前面有个很大的垃圾堆,上学经常从那里过,有一次中午放学回家,从垃圾堆旁过,看到一群一年级的学生在围着看什么,就过去看看,过去一看,吓我一跳:垃圾堆上有大约十个小孩,很小很小,但已具人形,身上的皮肤已经被太阳晒的枯萎,但小手还在一动一动的,好可怜!那是生命啊!这时那几个小孩拿着小木棍去戳那些婴儿,戳在肚皮上,那薄薄的皮肤被轻轻的捅破了,一股黄色的水溅了出来!我那时小学三年级,这个场面把我吓傻了!这么多年我依然记得当时的情景!也许那些孩子当时没有意识到那是一个个和他们一样的生命,但我想如果他们知道了一辈子都会不安的!!!!!

  虽然现在社会进步了,但我想被打掉的孩子所遭遇到的处境应该不会有什么改变吧!!!

  朋友,请想想这些生命吧!

  2.被掐死的孩子

  作者:不戒佛 回复日期:2005-8-26 22:44:07 

  我是独生子,80年的,山东青岛的一个农村里。听妈妈说,当时抓超生的人相当厉害。有一次,追一个超生的孕妇,追到路上,眼看着孩子都要出生了,还要打上“毒针”(什么针我不知道,妈妈叫它是毒针),孩子生出来,也是死的。据说最厉害的一次,一个孕妇的孩子都生出来,都给活生生的掐死了,最后,被掐死孩子的父亲为了报复,把那个凶手的孩子也给掐死了。听我妈妈说的,不过还是有很多超生的。当时的手段确实没有什么人道的底限!

  3.计生人员杀害超生婴儿

  据华报网报道,武汉市黄陂区蔡店乡计生服务站的工作人员,将一太婆从厕所所捡的超生男婴……偷偷按在稻田地用水淹死。…… 15日下午……刘太婆……在男厕所的便池里发现了一个小孩,只见他除头部外全身都浸在粪便里。刘太婆急忙上前将孩子捞起,简单地清洗后,马上抱到隔壁的诊所,为孩子剪断脐带,打针消毒。 一切处理妥当后,……正在这时,蔡店乡计生办的5个人出现在刘太婆家门口。不少围观的群众看到计生办的人(某某)一把从刘太婆怀中夺过孩子,掼在地上。据刘太婆的女儿说,当时摔得一声闷响,孩子痛得四肢抽动,计生办的人还不罢休,又上前踢了孩子一脚。之后,一伙人将小孩拎走,走了老远围观的人还听到孩子的哭声。周围村民还反映,有人看到计生办的人将孩子带走后,放在水稻田里淹。…… 据了解,这个弃婴就是本村村民黄求生家的超生子。……15日一大早,计生办的人将已怀孕9个月的黄妻带到计生办手术室,给她打了一针。当日下午黄妻将孩子生下,然而那一针并未将胎儿致死,计生办的人见状,就让黄把仍活着的婴儿丢掉。接着,就发生了刘太婆厕所捡弃婴的一幕。

  文章提交者:cremona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cat898.com

  来源:中国网络法律站点

  http://www.chinaweblaw.com/news/show.aspx?id=2879&cid=6

  4.饿死堕胎未死女婴

  2001年4月24日,哈尔滨市道里区XX医院为一个怀孕35周的农村妇女做“雷呋奴尔”中期引产手术,产下一健康活体女婴。4月25日,女婴父母被告知女婴死亡。4月26日,产妇出院。院长袁XX不让医护人员给这个活着的女婴喂奶并将孩子弃置在吸宫室的手术床上和阳台上,要把孩子饿死、冻死。5月10日,记者接到该院医生举报之后,进行调查。并在5月21日的《华夏时报》上一《哈尔滨女婴事件大追踪》为题做了报道,

  5.父亲也曾抓计生

  今天,我们对于杀害腹中胎儿的看法,受了另外一种观念的影响,就是落地三声才是人,只要落地不会哭,就不是人,把胎儿成功杀死在腹中就不是犯罪,这样的观念需要我们重新考量。而以上数起极端例子中,是把已经生下来的胎儿残酷伤害致死,则更是极端之残忍。

  面对计生工作中许多野蛮的做法,比如今年报道的山东某省差两天十个月的胎儿都打来的行为。我自己已故的父亲也是乡镇干部,有一次父亲带队到一个叫梅林的村里去抓计生,一户人家的孩子怀孕5个月了,但是属于计划外生育,他们就要对这一家执行强制堕胎,那一家人情急之下,喝农药自杀。据说那时候父亲急了,说:“快组织抢救,不然要出人命的。”

  父亲本来是厚道的人,心中很有恻隐之心。但是他参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身不由已。相信他事后也为此非常后悔。我这个作为儿女的也为了父亲生前的作法感到惭愧,并需要忏悔

  我想到,那个绝望的父母或者爷爷、奶奶,看到自己怀孕5个月的骨肉要被打下来时是何等的绝望。所以他(她)的喝农药自杀绝不是一般的以死要要挟,而是真正的绝望,和对胎儿要被“流产”的痛苦。

  由此,需要提出一个问题,就是在计生工作中,强行把差两天出生的婴儿、把七个月、八个月的婴儿打下来是我们政府的政策允许的吗?腹中的胎儿有没有不可侵犯的权利?这个问题在我们的法律上有没有界定?

  6、堕胎与人道

  我是支持计划生育的,但是我们在具体的做法上能否人道一些。因为堕胎,从生理和心灵的角度来说对于孕妇和她的家人都是一个极大的伤害。能否人事先避孕上更下点功夫,我相信我们的政府正在这方面努力,也相信这样的做法有利于“和谐”。我曾经访问过一个怀孕五个月后自行堕胎的朋友,她说自己因此好多年后身体不好,脚发麻。对于堕胎可能对女性身体造成的损害方面,需要有更多的专家出来进行研究和说话。

  所以从人道的角度而言,为了父母和胎儿亲人的身心健康,有必要反对暴力的堕胎。

  7.堕胎与胎儿的生命权

  我觉得我们的社会需要思考一下怎么看待一个未出生的胎儿。

  应该有很多人都会同意,胎儿还没有出生时就是一个人。吾乡土话,称一个人怀孕为“有仔了”,而“仔”就是孩子的意思,我长大后,妈妈有时表示疼爱也叫我为“仔”,而吾乡也称一个人去堕胎为去“刨仔”。

  我很惊讶,我们国家对于腹中的胎儿的态度是有点分裂的。一方面我们在胎教时教导父母从刚刚怀孕时起就给予腹中的孩子教育,而另一方面差两天出生的孩子就轻而易举地堕下来。

  那些把差两天出生的孩子打下来的干部曾经做过父母吗?我的一个朋友是著名的作家,他的妻子怀孕时,根据胎教的教导,太太要他不时对腹中的孩子说话,我们的作家先生羞了,没词了。很美的一种境界!

  此外,对于胎儿的生命权。西方有一种支持者不在少数的观点是:胎儿虽在母体之中,然而却是独立的一部分。因为孩子的基因与母亲完全不同。基因学的研究表明,卵子一经精子穿透而受精,就形成了23对染色体,孩子的性别、高矮、体型、肤色、头发、眼睛、个性、智力,都已经决定了。

  瑞典科学家尼尔森(Lennart Nilsson)的《一个孩子的出生》(A Child is Born)里面提供了精彩的照片,描述一个胎儿在母腹听过程,怀孕3到3个半星期,胎儿的小心脏就开始跳动。怀孕到第4周,,虽然胎儿只有1/4英寸,但头与身体已可区分,眼、耳、嘴也已具雏形了。第6到第7周,脑功能可以测得到。到第8周四肢都已俱全,包括手指、指纹及脚趾。第9或10周,胎儿已经能够用手抓东西、用口吞咽,甚至可以吸吮大拇指。到了第13周,胎儿已完全成形,母腹里的是一个小小婴儿;他可以改变姿势,对痛楚、声音、光线有反应,甚至还会打嗝。此后只是大小与体重的发展。第6个月开始,孩子已有头发、睫毛、指甲、乳头,可以哭、握拳、挥拳、踢足。据说倘若以子宫切开术进行堕胎,有时会看到这种情形,令医护人员很难过。

  英国1978年的渥那克报告肯定“人的胚胎应当具有特殊需要地位”,这地位“应当在法律中明文规定”。不少学者认为胎儿的已经具有发展成为一个完全的人所有的潜力,更有的观点是胎儿应当被当作一个人的生命看待。

  这些研究对于我们探讨胎儿的权利的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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